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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5民初3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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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5民初3331号
  • 案件名称

    邹某、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纳雍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邹某;徐某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5民初3331号原告:邹某,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被告:徐某,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原告邹某与被告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21年9月22日,原告邹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127.92元,减半收取1063.96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审判员  杨真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显伦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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