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5民初3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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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5民初3331号案件名称
邹某、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纳雍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邹某;徐某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5民初3331号原告:邹某,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被告:徐某,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原告邹某与被告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21年9月22日,原告邹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127.92元,减半收取1063.96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审判员 杨真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显伦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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