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汤晓俊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168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执1681号案件名称
湖南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汤晓俊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湖南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汤晓俊;何慧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3执168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攸县联星街道高岭社区丽水山庄小区。法定代理人:李启劲,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清生,男,196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汤晓俊(曾用名:汤玲俊),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青田县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现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何慧,女,199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湖南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汤晓俊、何慧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2020)湘0223民初233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汤晓俊、何慧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汤晓俊、何慧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1日、2021年6月25日、2021年9月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工商信息、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发起查控。现查明被执行人汤晓俊、何慧银行账户基本无存款,本院依法进行额度冻结;被执行人汤晓俊、何慧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劵市场账户,无保险产品,无车辆登记信息。2021年5月11日本院向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攸县管理部等协助执行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和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龙晓俊与何慧共同共有座落于攸县的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号:1000006499】,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依法进行查封;两被执行人名下均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2021年8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汤晓俊、何慧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称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本院告知其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按揭贷款72707.34元,诉讼费1814元,公告费560元,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永波审判员 彭飞燕审判员 苏湘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执行员 董南希书记员 胡京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汝英、侯鑫文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021执1662号 下一篇 杜强、冯野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82执1229号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