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织金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4执119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执1190号
  • 案件名称

    织金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织金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织金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亮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4执1190号申请执行人织金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原城关镇金中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560929993J。法定代表人:简林华,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特别授权)郭振昌,贵州本芳(织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亮,男,1986年,汉族,住织金县。本院在执行织金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织金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2020)黔0524民初1008号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销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黔0524民初100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罗天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朱晨霆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