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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02执异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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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执异42号
  • 案件名称

    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执异42号异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炎陵农商行),住所:湖南省炎陵县霞阳镇炎陵东路20号。法定代表人:罗晃,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洪,湖南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参加复议过程中一切诉讼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代为立案,签收法律文书、参加听证等。委托代理人:廖波,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炎陵县,身份证号码:4302251983××××××××。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集团公司),住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法定代表人:刘小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慧明,女,195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身份证号码:4302021955××××××××。系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申请执行;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代为调解、和解等。被执行人:湖南天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杰实业公司),住所:炎陵县。法定代表人:曾庆明。第三人:株洲峰益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益谦公司),住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楼5楼515号。法定代表人:朱江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雄,男,1993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身份证号码:4304811993××××××××。系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申请执行、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代为调解、和解等。委托代理人:袁满意,女,199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身份证号码:4306261996××××××××。系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中天集团公司、被执行人天杰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炎陵农商行不服本院(2019)湘02执1290号之二执行裁定,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天杰实业公司经本院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利害关系人炎陵农商行称:所涉不动产经法院裁定异议申请人享有抵押权,且已查封。故请求依法撤销本院(2019)湘02执129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中天集团公司答辩认为:本公司享有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且更早查封,请驳回异议申请。峰益谦公司答辩认为:所涉不动产经法院拍卖,我公司已经交付价款,请求驳回异议申请。本院查明,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中天集团公司、被执行人天杰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7)湘02民初211民事判决:一、被告湖南天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十日内向原告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923万元;二、确认原告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涉案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2017年11月13日本院作出(2017)湘02民初211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湖南天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价值4700万元的财产。2017年11月21日本院作出(2017)湘02执保字第4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湖南天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炎陵县霞阳镇神龙大道天杰商业城市广场全部房屋。2020年3月25日本院作出(2019)湘02执1290号之一执行裁定,评估拍卖湖南天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炎陵县霞阳镇神龙大道天杰商业城市广场房产。两次流拍后,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2019)湘02执1290号变卖公告,又于2021年4月7日通过淘宝网变卖了天杰实业公司名下坐落于湖南省炎陵县不动产(均属于本院查封的房产)。2021年4月24日买受人峰益谦公司以总价292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据此向本院申请将上述不动产裁定至其名下、注销相关抵押登记。本院经审查峰益谦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后,于2021年4月24日作出(2019)湘02执129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被执行人湖南天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湖南省炎陵县不动产(详见附表)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株洲峰益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上述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株洲峰益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株洲峰益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注销被执行人湖南天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湖南省炎陵县不动产(详见附表)的抵押登记。2021年6月18日,本院作出(2019)湘02执129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助办理注销被执行人湖南天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湖南省炎陵县不动产(详见裁定书附表)的抵押登记。截至2021年6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2923万元以及相应迟延履行利息,已执行到位2892.0370万元并支付给中天集团公司。利害关系人炎陵农商行对本院(2019)湘02执1290号之二执行裁定不服,提出书面异议。另查明:根据炎陵县神农生态农业开发中心财产抵押清单、天杰实业公司财产抵押清单,炎陵农商行于2018年12月15日与炎陵县神农生态农业开发中心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炎陵县神农生态农业开发中心、天杰实业公司将房地产予以抵押,并于2018年12月28日办理抵押登记。2020年8月28日炎陵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0225民特3号裁定书、(2020)湘0225民特4号裁定书确认了抵押的效力。2020年11月11日炎陵县人民法院查封了涉案房产。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本院(2019)湘02执129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是否适当。因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作出(2017)湘02执保字第4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天杰实业公司名下涉案的42套房产。该查封早于炎陵县人民法院的查封,系首查封,故此有权处置该房产。本院据此将该房产予以评估拍卖,程序合法,措施适当。炎陵农商行对此房产虽享有抵押权,但不能阻止本院对该房产的处置行为。本院予以拍卖,也不影响炎陵农商行对此房产享有抵押权所产生的优先受偿权。炎陵农商行可以向本院执行部门申请按照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借款优先受偿权、其它一般债权等顺序分配拍卖成交款。故炎陵农商行申请撤销本院(2019)湘02执129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的理由不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利害关系人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蔡 怡人民陪审员  邓咏李人民陪审员  周根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偌一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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