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春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3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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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3416号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春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春香;郭卡卡;郭强强;郭卡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341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神木镇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高长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伟,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春香,女,1963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郭卡卡,男,1964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王春香之夫。被执行人:郭强强,男,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郭卡娃,男,1968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春香、郭卡卡、郭强强、郭卡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881民初75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春香、郭卡卡、郭强强、郭卡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被执行人王春香、郭卡卡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21日起全部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12.48‰计算),被执行人郭强强、郭卡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案件受理费3240元、执行费4900元,由被执行人王春香、郭卡卡、郭强强、郭卡娃承担。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春香、郭卡卡、郭强强、郭卡娃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王春香、郭卡卡、郭强强、郭卡娃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网络银行、证券、工商总局、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反馈,查询到被执行人郭卡卡有陕K0F762号“江铃”牌小轿车一辆,申请人不要求查封处置,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郭卡娃银行存款15103.38元,划拨被执行人郭卡卡银行存款1935.96元后支付申请执行人,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王春香、郭卡卡、郭强强、郭卡娃有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春香、郭卡卡、郭强强、郭卡娃适用限制消费措施。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财产或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乔 艳代理审判员 刘永平代理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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