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宽凤、王永莲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2民初2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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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民初2709号案件名称
徐宽凤、王永莲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徐宽凤;王永莲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2民初2709号原告:徐宽凤,女,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党校教师,住凤城市凤凰城区。被告:王永莲,女,1965年11月9日出生,满族,退休工人,住凤城市凤凰城区。原告徐宽凤与被告王永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徐宽凤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宽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于忆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佳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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