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建军、田智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3执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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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3执871号案件名称
邓建军、田智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邓建军;田智生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3执871号申请执行人:邓建军,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委托代理人:蒋武君,湖南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田智生,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申请执行人邓建军与被执行人田智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的(2021)湘05民终1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田智生支付申请执行人邓建军赔偿款13177.42元及诉讼费70元。被执行人田智生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建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田智生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邓建军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田智生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房产信息等情况,并向邵阳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田智生的公积金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田智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田智生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邓建军,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田智生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因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13345.92元,尚有13345.92元及迟延履行金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田智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邓建军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邓建军发现被执行人田智生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玲审 判 员 唐超林审 判 员 李晚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罗 维书 记 员 邓小雪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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