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82执155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382执155号之二案件名称
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韶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征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82执1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山市厦门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熊杰,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女,199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韶山市。被执行人:张征,男,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韶山市。申请执行人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的(2020)湘0382民初7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征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征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分别于2021年3月17日、3月18日、9月2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张征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并冻结了张征的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无相应财产可供执行;向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张征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无缴纳信息;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山支公司查询了张征的收益类保险信息,无收益类保险;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金融理财产品,没有办理金融理财类产品。向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征名下抵押房产:位于韶山市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湘(2018)韶山市不动产权第××号。2021年3月2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征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查封的被执行人张征名下位于韶山市房屋予以公开网络司法拍卖,经二次拍卖、变卖,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告知其本院本案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征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征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文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伟忠审 判 员 沈 蹦审 判 员 陈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湘沅书 记 员 王依琳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登封市百顺钾长石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1执1576号之四 下一篇 曾俊、王剑峰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325执707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