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登封市百顺钾长石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1执1576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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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1执1576号之四案件名称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登封市百顺钾长石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巩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登封市百顺钾长石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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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1执157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住所地登封市中岳街道办事处东十里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185416264958A法定代表人:宋剑。被执行人:登封市百顺钾长石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石道乡范爻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5934105498。法定代表人:吕广跃。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与登封市百顺钾长石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85行审3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登封市百顺钾长石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21)豫0181执1576号。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登封市百顺钾长石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二、2021年5月14日、2021年7月4日2021年8月5日、2021年9月23日,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2021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四、2021年6月3日,本院前往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登封市百顺钾长石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信息。五、被执行人登封市百顺钾长石有限公司的设备本院已拍卖,得拍卖款193657.06元,扣除评估费10,000元,剩余183,657.06元本案已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截至目前,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183,657.06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登封市百顺钾长石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刘红亮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东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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