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江仔、朱爱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3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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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执3342号案件名称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江仔、朱爱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江仔;朱爱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3执334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办事处交通北路**。法定代表人:李涛,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道春,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朱江仔,男,1984年5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朱爱国,男,1961年3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江仔、朱爱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223执33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乔波审判员 彭飞燕审判员 申永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执行员 周亦平书记员 谢 维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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