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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毛飞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2执8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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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2执804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毛飞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毛飞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2执8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住所地湖南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888324998J。负责人:龚飞龙,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毛飞,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与毛飞合同纠纷一案,东安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2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毛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毛飞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毛飞无银行和互联网银行存款,在工商、国土、住房公积金中心、保险公司、车辆管理等部门均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毛飞纳入限制高消费的黑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毛飞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毛飞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丽红审 判 员 胡恒明审 判 员 蒋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胡宏宇书 记 员 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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