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刘会燕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皖0103执78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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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03执7867号案件名称
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刘会燕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刘会燕;刘国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皖0103执7867号刘会燕、刘国城:你们与申请执行人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皖0103民初52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刘会燕偿还申请执行人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4137.46元、利息20472.09元、罚息28362.06元(利息和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合计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刘会燕支付申请执行人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160元;(3)刘国城对被执行人刘会燕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2002元、执行费2542元。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寿春路支行户名: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账号:22×××03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联系人:刘洋(执行局)电话:0551-653××××8地址:合肥市北二环路与潘集路交口西南角邮编:230000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皖0103执7867号刘会燕、刘国城:你们与申请执行人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皖0103民初52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刘会燕偿还申请执行人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4137.46元、利息20472.09元、罚息28362.06元(利息和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合计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刘会燕支付申请执行人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160元;(3)刘国城对被执行人刘会燕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2002元、执行费2542元。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寿春路支行户名: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账号:22×××03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联系人:刘洋(执行局)电话:0551-653××××8地址:合肥市北二环路与潘集路交口西南角邮编:230000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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