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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兴兰、杨雄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21执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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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121执793号
  • 案件名称

    程兴兰、杨雄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开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程兴兰;杨雄;杨平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21执793号申请执行人:程兴兰,女,汉族。被执行人:杨雄,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平,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程兴兰与杨雄、杨平赡养费纠纷一案中,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民终952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案件款1820.00元。执行工作:1、完善执行文书送达,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2、通过网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高措施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及网络资金账户内零星款项;3、通过网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证券、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工商(股权)、税务、不动产、车辆、人社等登记信息;4、线下实地查明,被执行人无公积金及房产;5、2021年9月26日终本约谈,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亦不能提供其他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财产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短期内不能执行,本案剩余债权1820.00元未能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贵祥审判员  刘有才审判员  黄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东璃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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