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培彬、潜彩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2民初259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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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22民初2590号之一案件名称
黄培彬、潜彩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缙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黄培彬;潜彩芬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2民初2590号之一 原告:黄培彬,男,195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缙云县,现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炳军,浙江丽阳(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潜彩芬,女,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原告黄培彬与被告潜彩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黄培彬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培彬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培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3545元,减半收取计1772.50元,由原告黄培彬负担。 审判员边杨薇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周韬莹 代书记员胡杭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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