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鼎尚能源贸易有限公司、湖北皓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皖1125财保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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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5财保19号案件名称
安徽省鼎尚能源贸易有限公司、湖北皓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远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安徽省鼎尚能源贸易有限公司;湖北皓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5财保19号申请人:安徽省鼎尚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政务新区万汇龙装饰城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3367446957。法定代表人:李键,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北皓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街湖口村佳源花都二期D3栋1-2层3室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YBQL5W。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安徽省鼎尚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北皓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5430.6元予以冻结(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金融港支行,账号:42×××25),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一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湖北皓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5430.6元予以冻结(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金融港支行,账号:42×××25)。案件申请费1697元,由申请人安徽省鼎尚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武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梦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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