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建伟、刘拥军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188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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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执1881号之一案件名称
吴建伟、刘拥军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吴建伟;刘拥军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3执18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建伟,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被执行人:刘拥军,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申请执行人吴建伟与被执行人刘拥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2021)湘0223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拥军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拥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3日、2021年6月4日2021年7月1日、2021年8月2日和2021年9月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工商信息、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发起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刘拥军名下无工商、证券、保险、车辆登记等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已进行额度冻结。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向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攸县管理部等协助执行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刘拥军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刘拥军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9月8日,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吴建伟,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其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20150元,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乔波审 判 员 苏湘慧审 判 员 彭飞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王炳权书 记 员 夏威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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