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程红伟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3执203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23执2034号
  • 案件名称

    程红伟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灌云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程红伟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23执2034号被执行人:程红伟,男,汉族,住灌云县。被执行人程红伟犯容留他人吸毒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的(2020)苏0723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告人程红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被告人未缴纳罚金,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4日按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地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来院就此案履行义务。2021年6月3日、9月10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仅有小额银行存款,本院予以冻结,不足以清偿罚金。本院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该案目前执行标的3000元,执行标的到位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邮寄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除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外,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虽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但本院仍然依据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定期“四查”,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据职权恢复本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凤山审判员  梁 亮审判员  葛海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轩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