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陕0902财保12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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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财保123号之一案件名称
陕西安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陕西安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财保123号之一申请人:陕西安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法定代表人:王言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加平,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康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法定代表人:张定元。申请人陕西安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康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将被申请人安康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在中国工商银行安康分行业务处理中心、在中国邮政银行汉阴县账户内的存款1820000元予以冻结,并由天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提供了保函担保。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做出(2021)陕0902财保12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并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因申请人申请提前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冻结被申请人安康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在中国工商银行安康分行业务处理中心、在中国邮政银行汉阴县内的存款1820000元予以提前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成乃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晁 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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