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全人: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保全人:阿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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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129执保715号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保全人:阿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伽师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伽师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申请保全人: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保全人:阿某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715号申请保全人: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负责人:玉某,男,1984年10月01日出生,住新疆阿图什市。 被保全人:阿某,男,1971年04月08日出生,维吾尔族,住伽师县。 被保全人:祖某,男,1974年02月25日出生,住伽师县。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阿某、祖某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冻结被保全人阿某、祖某名下银行存款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09月27日至2022年09月26日)。 本院认为,被保全人阿某、祖某如不及时进行保全,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依据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阿某、祖某名下银行存款3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09月27日至2022年09月26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买买提明·那斯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阿力木·艾麦提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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