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新区玖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楚客实业有限公司、孙清清等金融借款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5执16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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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执16255号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新区玖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楚客实业有限公司、孙清清等金融借款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上海浦东新区玖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邱务福;上海楚客实业有限公司;孙清清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5执1625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新区玖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钱敏华,法人。被执行人:上海楚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孙清清,法人。被执行人:孙清清,女,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邱务福,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海浦东新区玖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楚客实业有限公司、孙清清、邱务福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5民初58708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上海楚客实业有限公司、孙清清、邱务福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浦东新区玖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21831.25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2021年6月17日向上海楚客实业有限公司、孙清清、邱务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二、2021年6月1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三、2021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上海市金山人民法院(2020)沪0115执民初1367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内容认定本案被执行人孙清清、邱务福以上海楚客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上海浦东新区玖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并将借款通过上海楚客实业有限公司转汇给邱务土、李素华使用的事实,判决邱务土、李素华归还孙清清、邱务福借款150万元本金及相关利息。目前,该案正在执行中。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书面同意并接受法院按照执行情况作出结案处理。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运所审判员 刘胥斌审判员 杨春月书记员 赵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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