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永军、杜卫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21民初1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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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21民初1692号案件名称
杨永军、杜卫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清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杨永军;杜卫和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21民初1692号原告:杨永军,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被告:杜卫和,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原告杨永军诉被告杜卫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杨永军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永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曹玉堂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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