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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落卜支行、万友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4执130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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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4执130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落卜支行、万友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叙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落卜支行;万友谊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4执13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落卜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叙永县落卜镇河西社区。负责人:姜丽。被执行人:万友谊,男,生于1985年10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524民督6号支付令,受理了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落卜支行申请执行万友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67500元及利息。另外,被执行人万友谊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万友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万友谊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万友谊有零星的银行存款;查询到被执行人万友谊有车辆川EX××××号(本院于2021年9月6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川AH××××号车辆(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但上述车辆本院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到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进行传统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万有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万友谊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落卜支行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万友谊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万友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万友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被执行人万友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524民督6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终结后,被执行人万友谊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落卜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落卜支行在发现被执行人万友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落卜支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万友谊主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明江审判员  邱崇选审判员  杨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 蔺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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