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新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彭可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8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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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初8474号案件名称
长沙新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彭可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长沙新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彭可忠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初8474号原告:长沙新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88号。法定代表人:寿俊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双,男,199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系该公司法务。被告:彭可忠,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长沙新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可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沙新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新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新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新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胜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宁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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