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勇政、方红光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1执恢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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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1执恢139号案件名称
张勇政、方红光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勇政;方红光;方掌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1执恢139号申请执行人:张勇政,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申请执行人:方红光,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方掌权,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申请执行人张勇政、方红光与被执行人方掌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9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9)湘0621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方掌权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勇政、方红光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方掌权邮寄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和传票。于2021年8月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有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及工商登记信息。于2021年8月12日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阳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纳情况,同日向岳阳市人寿保险公司岳阳县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向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经向有关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方掌权发布了失信决定,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无财产线索提供。并告知其本案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56422.2元,均未执行到位。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荣 幸审判员 陈雄文审判员 汤满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珍珠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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