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瑞康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朱保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02民初3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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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02民初3324号案件名称
安徽瑞康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朱保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蚌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安徽瑞康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朱保新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02民初3324号原告:安徽瑞康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3403006742061952,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埠万达广场二期A1号楼16层001604-001605。法定代表人:高超,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玉环,江苏品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保新,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告安徽瑞康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保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安徽瑞康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瑞康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瑞康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江海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邵雪梅书 记 员 张海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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