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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红艳、孟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2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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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627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杨红艳、孟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杨红艳;孟帆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2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红艳,女,1981年7月1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执行人:孟帆,女,1983年6月1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院在执行杨红艳与孟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新0102民初68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孟帆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74996.19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574996.1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3日、2021年9月2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孟帆名下无证券、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孟帆名下×××号奥迪牌、×××号长安牌车的车辆档案手续已查封,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    三、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向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孟帆名下无房产信息。    四、2021年9月28日,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孟帆限制消费。    五、本院前往社区调查被执行人下落,社区反馈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且不能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审判员    冷长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托合达松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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