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陈海岳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82民初6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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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民初6257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陈海岳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陈海岳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82民初6257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回浦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04740322U。 代表人:茅朝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浙江易特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坤杭,浙江易特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海岳,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与被告陈海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廖志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潘玲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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