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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军、岳建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82执1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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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282执1679号
  • 案件名称

    张红军、岳建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灵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张红军;岳建泽;王艳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82执1679号申请执行人:张红军,男,197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岳建泽,男,1971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山西省芮城县。被执行人:王艳辉,女,197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岳建泽妻子。张红军与岳建泽、王艳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豫1282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王艳辉、岳建泽偿还申请执行人张红军借款75000元及利息。因王艳辉、岳建泽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张红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11346.84元,本院已扣划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2021年6月9日、2021年8月17日,我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证券、工商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工商登记信息。3、2021年7月9日、2021年7月12日、2021年7月20日,本院向不动产、公积金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土地、公积金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公积金登记信息。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依法采取公告悬赏措施,但未征集到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11346.84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债权尚余112613.16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岳建泽、王艳辉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红军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闾建平审判员  王帅锋审判员  赵晓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新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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