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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强元、新疆太和恒宇投资有限公司等冯忠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207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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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207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罗强元、新疆太和恒宇投资有限公司等冯忠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罗强元;新疆太和恒宇投资有限公司;冯忠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20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强元,男,195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卫东,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太和恒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中路138号嘉美轩小区1-1603室。    法定代表人:陈海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冯忠民,男,195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申请执行人罗强元与被执行人新疆太和恒宇投资有限公司、冯忠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4民初77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21年4月8日在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851267.1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8日、2021年4月9日、2021年4月21日、2021年6月2日、2021年6年8日、2021年6月21日、2021年8月13日、2021年9年13日、2021年9月27日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证券、保险、网络银行、不动产、车辆查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除冯忠民银行账户内部分存款已被我元冻结;    2.2021年4月16日、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昌吉不动产登记中心、第六师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3.2021年6月8日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冯忠民名下位于新市区一套房产;    4.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向新疆金正建投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荣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送达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上述两个企业已经提出执行异议;    5.2021年9月27日,申请人表示对被执行人冯忠民名下位于新市区一套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现暂申请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暂不扣划,待评估结束后恢复该案件执行程序再做处理。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7日告知申请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对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李国华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永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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