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桂林国有林场、王忠金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21执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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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021执802号案件名称
歙县桂林国有林场、王忠金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歙县桂林国有林场;王忠金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21执802号申请执行人:歙县桂林国有林场,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桂林镇桂林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021MBOW45101G。法定代表人:汪晓晗。委托代理人:史建华,歙县桂林国有林场干部。被执行人:王忠金,男,195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歙县桂林国有林场与被执行人王忠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24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第一期。同日,申请执行人歙县桂林国有林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皖1021执8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洪声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朱富民书 记 员 方 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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