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冯洁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13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131号
  • 案件名称

    冯洁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冯洁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子长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623执1131号 被执行人冯洁,别名憨小,男,1992年2月29日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子长市。本院在执行冯洁罚金一案中,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23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冯洁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刑事审判庭依法将该案移送至执行局,请求由被执行人冯洁缴纳罚金20000元、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冯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7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冯洁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亦无对外投资信息。3、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到被执行人冯洁户籍地子长市XX街道齐XX小区XX号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随即在中国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冯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131号案件的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 志 刚 审  判  员   张 宏 明 审  判  员   常    颖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娜 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