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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未来电视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89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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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8966号
  • 案件名称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未来电视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8966号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法定代表人:耿晓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瑛莉,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娟,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东区5-1,2-501。法定代表人:李鸣,总经理。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昆仑东路48号。法定代表人:余云峰。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振博人民陪审员  刘 岩人民陪审员  张 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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