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华江、湖南文天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2执1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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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2执1858号案件名称
刘华江、湖南文天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华江;湖南文天建设有限公司;苏文毅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2执1858号申请执行人刘华江,男,195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县。被执行人湖南文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昭潭乡烟竹村永红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MA4QGKJE5D。法定代表人:苏文毅。被执行人:苏文毅,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302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华江与被执行人湖南文天建设有限公司、苏文毅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为本金28095.59元及利息,2021年9月3日申请执行人刘华江提交申请执行书,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9月17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对(2021)湘0302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字(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字(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本院作出的(2021)湘0302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则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苏 刚审 判 员 欧阳超审 判 员 胡宇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罗 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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