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忠民、刘文中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冀0925民申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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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5民申11号案件名称
刘忠民、刘文中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盐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忠民;刘文中;刘厚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25民申1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忠民,男,195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文中,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厚林,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再审申请人刘忠民因与被申请人刘文中、刘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5民初216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刘忠民因盐山县人民检察院已提起检察建议,故请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忠民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忠民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金荣审 判 员 王 丽人民陪审员 赵子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付 猛书 记 员 刘津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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