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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忠民、刘文中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冀0925民申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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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25民申11号
  • 案件名称

    刘忠民、刘文中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盐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刘忠民;刘文中;刘厚林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25民申1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忠民,男,195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文中,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厚林,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再审申请人刘忠民因与被申请人刘文中、刘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5民初216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刘忠民因盐山县人民检察院已提起检察建议,故请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忠民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忠民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金荣审 判 员  王 丽人民陪审员  赵子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付 猛书 记 员  刘津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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