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2021)冀01民辖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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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民辖158号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赞皇县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民辖158号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某某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法定代表人:陆华裕,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某某,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赞皇县。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5月23日,原、被告双方共同签订了《白领通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的标准条款及附属条款,确立了双方的借贷关系。2019年5月23日,原告根据被告的提款申请,履行了放款义务,向被告发放贷款,金额为20万元,贷款期限从2019年5月23日至2019年9月24日,正常执行利率为13.8%(年化),逾期执行利率20.7%(年化);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贷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约归还贷款本息。截止2020年12月16日,尚欠本息共计265876.59元。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某某系该院工作人员,该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鉴于被告王某某系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这一客观情况,为使案件的审理能够依法、公正、顺利进行,尽力减少当事人疑虑,减轻当事人诉累,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已不便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彭建章审判员 刘 磊审判员 王晓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赵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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