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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平华、陈志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241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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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执241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陈平华、陈志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陈平华;陈志男;刘新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3执24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平华,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州人。被执行人:陈志男,男,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执行人:刘新连,女,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平华与被执行人陈志男、刘新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23执24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乔波审 判 员 苏湘慧审 判 员 彭飞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炳权书 记 员 夏威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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