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202民初8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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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02民初8554号案件名称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02民初8554号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10号2层207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77673722G。法定代表人:冯飞燕,职务总经理。被告: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青岛市文物局、青岛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7号。法定代表人:朱铁一,职务局长。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青岛市文物局、青岛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秀秀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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