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艳、杨淑英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7民初1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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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民初1507号案件名称
陈海艳、杨淑英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陈海艳;杨淑英;李安求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7民初1507号原告:陈海艳,女,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蹇文生,蓝山县塔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淑英,女,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李安求,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原告陈海艳与被告陈海艳、李安求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陈海艳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海艳以和杨淑英、李安求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海艳撤回对杨淑英、李安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海艳负担。审 判 员 王景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黄 艳书 记 员 余席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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