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彭亮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03执恢1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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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03执恢1055号案件名称
安徽省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彭亮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安徽省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彭亮;韦群;李银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03执恢105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B座东楼1703室。法定代表人:徐静,董事长。被执行人:彭亮,男,汉族,1974年5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韦群,女,汉族,1975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李银梅,女,汉族,1972年1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亮、韦群、李银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103执恢10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洋审判员 张四清审判员 季汝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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