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思华、成都永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5执12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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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5执12437号案件名称
董思华、成都永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董思华;成都永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苍益案件缘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5执12437号申请执行人:董思华,男,1971年0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成都永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幢1单元6楼203号。法定代表人:苍益。被执行人:苍益,女,1972年10月19日出生,满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董思华与成都永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苍益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特624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董思华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执1243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克亚审判员 吕 琨审判员 李 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欣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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