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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少华、伍红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11执26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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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11执26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陈少华、伍红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邵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陈少华;伍红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11执2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少华,女,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被执行人:伍红旗,女,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陈少华与伍红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11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伍红旗应支付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利息。因伍红旗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陈少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伍红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伍红旗至今未履行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伍红旗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伍红旗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具体情况如下:1.查明被执行人伍红旗无足额银行存款、无住房公积金、无金融理财产品及股息红利;2.已扣划被执行人伍红旗名下收益类保险;3.已查封被执行人伍红旗名下位于江北资园19栋的房产(有抵押,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三、已向被执行人伍红旗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陈少华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伍红旗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陈少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伍红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伍红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伍红旗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陈少华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伍红旗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曾其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孙汝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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