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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德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3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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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执3355号
  • 案件名称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德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德良;陈冬娥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3执335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办事处交通北路110号。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明,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系公司职员,住湖南省攸县新市镇大桥头村新上组新上002号。身份证号码:430223198803105116。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张德良,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新市镇方龙村子棚组008号,身份证号码:430223197003051514。被执行人:陈冬娥,女,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新市镇方龙村子棚组008号,身份证号码:43022519701015152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德良、陈冬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223执33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乔波审判员  彭飞燕审判员  申永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执行员  欧富强书记员  谭 斐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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