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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鸿垚木材加工厂与抚顺天和环保能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421执保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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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21执保27号
  • 案件名称

    新宾满族自治县鸿垚木材加工厂与抚顺天和环保能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新宾满族自治县鸿垚木材加工厂与抚顺天和环保能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421执保27号新宾满族自治县鸿垚木材加工厂(申请执行人)、抚顺天和环保能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鸿垚木材加工厂与抚顺天和环保能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标的共计1800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未发现被保全人有可供保全财产。至此,新宾满族自治县鸿垚木材加工厂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辽0421民初452号民事裁定书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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