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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才、李洪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81执1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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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执1139号
  • 案件名称

    李才、李洪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李才;李洪君;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岭支行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81执1139号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岭支行、李才、李洪君:申请执行人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岭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才、李洪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已向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岭支行偿还48243.62元(包含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李洪君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395元,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全部义务。至此,蛟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281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规定,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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