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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县大兵汽贸运输有限公司、定远县路达沥青砼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5执2955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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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25执2955号之五
  • 案件名称

    定远县大兵汽贸运输有限公司、定远县路达沥青砼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定远县大兵汽贸运输有限公司;定远县路达沥青砼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5执295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定远县大兵汽贸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范岗乡范岗村村民委员会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MA2NLBW935。法定代表人:汤义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定远县路达沥青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程桥村十八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0680887667。法定代表人:林玉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定远县大兵汽贸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远县路达沥青砼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定远县路达沥青砼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227809.1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俞莹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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