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圳、向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81执119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81执1190号
  • 案件名称

    刘圳、向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冈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刘圳;向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81执1190号申请执行人刘圳,男,汉族,1995年12月28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被执行人向军,男,汉族,1984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圳与被执行人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81民初210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圳与向军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81民初210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肖 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