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圳、向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81执1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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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81执1190号案件名称
刘圳、向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冈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刘圳;向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81执1190号申请执行人刘圳,男,汉族,1995年12月28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被执行人向军,男,汉族,1984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圳与被执行人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81民初210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圳与向军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81民初210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肖 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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