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恢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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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执恢815号案件名称
田某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田某;周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1执恢815号申请执行人周某,女,195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福思特汽车装饰件厂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田某,男,195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商务部退休干部,住北京市东城区。周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7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上述义务,执行费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田某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杨静书 记 员 李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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