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某1、王琼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403执92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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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403执922号之一案件名称
文某1、王琼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文某1;王琼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403执9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文某1,男,201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法定代理人:文某2(系文某1父亲),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王琼,女,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在执行文某1与王琼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文某1于2021年9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403执9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陈 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丽萍书 记 员 杨棋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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