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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1、王琼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403执92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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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403执92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文某1、王琼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文某1;王琼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403执9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文某1,男,201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法定代理人:文某2(系文某1父亲),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王琼,女,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在执行文某1与王琼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文某1于2021年9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403执9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陈 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丽萍书 记 员  杨棋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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