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阅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执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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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执43号案件名称
陈阅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陈阅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执43号移送执行人: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陈阅监,男,1988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陆丰市。居民身份号码:441581198xxxxxxx。陈阅监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9刑初4号刑事判决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刑终395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处没收陈阅监个人全部财产。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于2021年4月移送强制执行,本院2021年4月8日立案。刑事审判部门未随案移送被执行人陈阅监的个人财物。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依法委托监狱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证券、工商、民政、车辆、不动产、税务、保险信息等,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并依法进行处置。查明并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47元,本院已扣划并上缴国库。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根据广东省陆丰市自然资源局查询反馈,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陈阅监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根据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反馈,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陈阅监名下有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5、因疫情原因影响,本院委托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陈阅监户籍地财产情况未予回应。本院向广东省陆丰市甲西镇双塘村村委会发出财产调查函未被回复。6、依法将陈阅监限制消费予以惩戒。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阅监在监狱服刑,暂无经济来源,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到位44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执43号案件的执行。人民法院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刚审判员 王祖长审判员 张 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柯 宁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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