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渠建华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1执2413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执241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渠建华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渠建华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1执2413号之一被执行人:渠建华,男,1976年6月24日生,汉族,住丰县。渠建华罚金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20)苏0321刑初45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4000元的义务,已由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4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7月6日、2021年8月12日、2021年9月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保险等信息,已经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20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3、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对被执行人渠建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扣划银行存款220元已上缴国库,本案现已执行到位220元。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渠建华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杰审判员 张宏伟审判员 王光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渠海银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